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魏家峁镇污水处理厂二期配套设备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魏家峁镇污水处理厂二期配套设备工程)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必需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证明材料必需有效且清晰可辨,否则不予认可)
(2)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需为受聘于供应商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担任,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正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以供应商出具的未担任其他正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为准,承诺书须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内容自拟附在响应文件中)(证明材料必需有效且清晰可辨,否则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