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魏家峁镇建筑垃圾暂存点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魏家峁镇建筑垃圾暂存点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如供应商已申办 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证明材料必须有效且清晰可辨,否则不予认可)
(2)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受聘于供应商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担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且均在有效期内(证明材料必须有效且清晰可辨,否则不予认可)
(3)根据“内财购〔2024〕13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中任职,同一在建项目不得兼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