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一家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遇到了棘手的问题: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被查出符合性审查错误,该怎么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对于该问题,记者向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进行了咨询。成凯认为,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符合性审查错误这种例外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循着成凯的观点,记者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中找到了重新评审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显然,符合性审查不在重新评审情形之列。
如果确实对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存在错误,那么,就要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有着明确的解释。即:在采购活动中,无论是评标还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评审工作,由于评审组织成员自身或者评审时间、相关资料等主客观原因,都可能造成评审出现错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错误,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情况,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错误后,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排名第一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这种问题,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财政部门通常会作出重新采购或者顺延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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