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范,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管理要求、收退管理流程。
本规范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准格尔旗分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
二、管理要求
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本息退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准格尔旗分中心设专用账户具体管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有电子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等。现金支票及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获取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管理流程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应在保证金截止提交时间前将保证金从规定账户以电汇、转账支票等方式一次性足额汇入保证金收款账户;选用电子保函方式代替保证金的,具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办理。
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对应标段或项目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二)投标保证金公示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应在相关项目(标段)开标时予以公示。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公告)结束后第一时间,由“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自动原账户退还,实现即时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提交合同登记或截止投标有效期后第一时间,由“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自动原账户退还,实现即时退还。
中标候选人或定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仍未提交合同登记,则在30日后第一时间,由“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自动原账户退还,实现即时退还。
招标人提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①不予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前提出书面申请;②不予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如有发布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在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连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系统自动原账户退还。
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公告)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退还。
招标人若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需要提供相关纸质文件,否则投标有效期截止,系统自动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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