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2023〕295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在已建成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基础上,进行了软件升级改造,建成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为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情况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包括:框架协议需求配置标准库、框架协议产品服务库、框架协议供应商库、模板库等框架采购标准库。系统从第一阶段的编制采购需求、编写征集文件、发布征集公告、厂商参与响应投标、专家评审、签订框架协议、厂商入驻和商品上架,到第二阶段直接选定、顺序轮候、二次竞价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联通了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数据,实现了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化、监管智能化、交易便利化和资源共享化。目前,该系统已在测试环境部署完成,并经过多次联调测试,已具备上线运行条件。
二、系统上线安排
(一)2023年4月1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先在鄂尔多斯市试运行,鄂尔多斯可以在本辖区使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复印纸”等框架协议项目的采购。
(二)2023年6月1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全面上线,所有盟市及旗(县、区)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要求,平稳有序完成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部署、上线运行。
(三)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2023年6月1日系统上线与现行电子卖场采购顺利衔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试运行工作。鄂尔多斯财政局应高度重视系统试运行工作,充分理解把握《办法》对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框架协议征集等工作,认真完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审核备案工作,做好首例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二)严格控制适用范围。系统全面上线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限制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不得在执行中擅自扩大框架协议适用情形,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可以归并为单一项目采购有利于提高采购绩效的,应按照项目采购执行,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单一项目采购。
(三)落实各项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在框架协议采购中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细化政策执行措施。政府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原则上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落实,第二阶段交易不再作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要求在第二阶段落实。
系统运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联 系 人:王 栋,联系电话:0471-4192051,电子邮箱:inermgzfcg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操作指南(已更新: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3/06/108350.html)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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