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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信息时间: 2018/8/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内及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上级部门及纪委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职责分工

(一)支部书记、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组组长是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具体对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遵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分管办公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心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对任务要求、措施等提出具体意见,为支部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好参谋助手,协助中心党支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四)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干部职工要自觉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准则》和党风廉政的要求,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五)凡是遇有人员调整,主要负责人变更的,新调整或变更的负责人到任后随即履行原任负责人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中心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思想教育、制度规范、监督制约、查案惩处、干部保护、廉政责任制等机制,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三)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意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底须按照上级要求开展述职、述学、述廉、述险。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履行监督职能,对各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单位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纪依纪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对重要举报件亲自阅批、过问,对所负责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情况心中有数,平时遇有重要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及时协调力量,指挥查处。

  (八)督促、指导纪律检查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并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九)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三会一课”要求,各党组成员每年至少作一次与廉政教育有关的专题报告,每半年召集一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监督实施。

  (十)党支部成员应当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坚持廉政谈话等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十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分管的办公室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不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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