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中:供应商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响应文件须附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变更为:供应商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响应文件须附载有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