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采通:采购小秘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把业绩设定为资格条件吗?
答:可以。但只有属于履行合同不可或缺的因素才可以被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也就是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只要供应商不具备某项资格条件也能履行合同的,就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一旦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被滥用,就会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同时要注意,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问:大型企业通过分包中小企业的方式享受评审优惠政策时,是否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确具体分包的中小企业?
答:如需享受评审优惠政策,大型企业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签订分包意向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进行明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串通投标?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招标文件禁止分包,但中标供应商擅自将部分标的分包给其他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这个行为不是分包,而是转包,是违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中标供应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既然招标文件中禁止分包,那么中标供应商属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情形,中标结果无效,同时将承担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问:供应商可以在节假日提出质疑吗?需要答复吗?
答:可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转自: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