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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政“一把手”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信息时间: 2016/7/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中心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中心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股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核准,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党政“一把手”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股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核准,分管该业务的中心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中心办公室核准,分管领导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股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核准,分管该业务的中心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股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核准,分管该业务的中心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中心领导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中心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单位提出计划,上报办公室,分管中心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中心领导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中心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中心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中心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中心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中心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中心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一把手”和中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中心党支部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县纪委、派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按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中心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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