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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时间: 2024/10/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函字【2024】145号

内蒙古凤岚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你公司放弃“2023年新采购应急储备物资(项目编号:ESZCDSS-G-H-230091)”的中标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凤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凤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凤岚商贸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款: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捌仟捌佰元(¥88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

    内蒙古凤岚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10 月 17 日

东胜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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