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函字【2024】146号
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组织“2023年新采购应急储备物资(项目编号:ESZCDSS-G-H-230091)”和“(项目编号:ESZCDSS-G-H-230091.1B1)采购项目”中存在,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使用综合评分法,资格条件同时作为评审因素。将已作为实质性条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作为评审因素;未在法定时限内对质疑函进行书面答复;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未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未在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人须知表中明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给予警告,责令7日内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给予警告,责令7日内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责令7日内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
内蒙古腾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10 月 17 日
东胜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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