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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时间: 2024/10/23  阅读次数: 25 】【我要打印】【关闭】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函字【2024】169号

内蒙古百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东胜区住宅小区遗留问题整治改造项目(招标编号:NMGBZ-20230629-CS-FW018)”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百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百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百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改正。

    内蒙古百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10 月 17 日

东胜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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