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函字【2024】152号
鄂尔多斯市明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东胜区诃额伦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兴胜街道老年人助餐点改造工程(项目编号:ESZCDSS-C-G-230107 )”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鄂尔多斯市明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鄂尔多斯市明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鄂尔多斯市明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叁仟肆佰元(¥34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
鄂尔多斯市明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10 月 17 日
东胜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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