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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时间: 2024/10/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函字〔2024〕137号

内蒙古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组织2023年部分项目中存在,采购人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内蒙古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10 月 18 日

东胜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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