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函字【2024】151号
内蒙古奥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东胜区诃额伦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兴胜街道老年人助餐点改造工程(项目编号:ESZCDSS-C-G-230107)和(项目编号:ESZCDSS-C-G-230107.2B1)”采购项目存在,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奥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奥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奥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拟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限期改正。
内蒙古奥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 年 10 月 17 日
东胜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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