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相关权利及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只有一个强制采购职能,就是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除此之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的职能基本没有区别,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受采购人委托依法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或其他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除此之外,二者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关系中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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