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音视频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音视频资料刻录存储归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区域内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跨省市(盟市)远程异地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音视频资料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过程所产生的音视频资料。
第四条 项目音视频资料存储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和相关业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条 项目音视频资料存储采用云存储和光盘刻录两种方式保存,形成备份,确保音视频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条 运行保障部门负责音视频资料的下载刻录及设备系统运行维护保障工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在项目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下载留存。
第八条 实行跨省市(盟市)远程异地的项目,具体业务中心负责和副场联系,收集整理项目副场的音视频资料。
第九条 项目评审结束时,项目见证工作人员负责提醒评审专家完成评标场地及机位的填写工作,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完善评标室、机位填写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负责业务的中心应当及时向运行保障部门提供项目名称、开评标时间、主副场及机位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运行保障部门接到业务部门提供项目基本信息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完成音视频资料的刻录工作,并及时向有关中心移交资料,做好移接交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业务部门负责核验音视频资料的完整性,发现有缺漏情形的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音视频下载刻录可以从云基地曙光平台和海康平台两个渠道下载刻录,各部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下载途径。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异地方式开评标的项目,主场负责音视频资料的抓取下载刻录归档,副场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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