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面简称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电子证书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有效鉴别参与网上招投标行为人的真实身份,确保相关电子信息的安全与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网上招投标的推广应用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下面简称公管办)负责电子认证管理,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服务,使用者包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企业、施工企业、供应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书包括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是指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使用方提供数字证书的颁发、更新、吊销、密码解锁、密钥恢复以及证书应用、电子印章等服务,从而满足网上招投标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
第四条 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管理系统(下面简称交易管理系统)电子证书持有人在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后,应按照规定程序从事相关操作。
第二章 电子证书的颁发、使用
第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交易业务管理系统所使用的电子证书,由经过国家或省级政府审查认定的专门机构颁发并提供电子认证;电子证书持有人应办理申领和年检手续。
第六条 交易业务管理系统所使用的电子证书,实行分类颁发与申领管理。不同用户的颁发与申领方式如下: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使用的数字证书,由公管办信息科统一申领颁发;
(二)评标专家使用的数字证书按照个人自愿申领原则办理。申领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窗口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或年检手续;
(三)投标人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领电子证书,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费用暂由交易中心支付。
第七条 电子证书应妥善保管,避免人为损坏和遗失,防止用户密码遗忘或被他人盗用。上述原因导致的工作贻误或财产损失由电子证书持有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电子证书严禁转借或转让,因转借或转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电子证书持有人承担。
第三章 电子证书的更换、注销
第九条 电子证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由证书持有人联系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 证书持有人如不慎遗失电子证书,需立即前往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 因单位撤并、人员调动而不再使用的电子证书,应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请注销,证书注销后不可再使用。
第十二条 电子证书为年审交费管理,凡超过使用有效期且未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示及时办理服务费续交手续的,数字证书将被自动吊销。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经政府采购,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入选成为交易业务管理系统电子证书服务商。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诺以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为交易业务管理系统用户提供电子证书制作与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全面、规范、安全、高效的运行服务体系,并至少提供以下服务:
(一) 电子证书的颁发、更新、吊销、密码解锁、密钥恢复等服务;
(二) 电子证书及黑名单的查询与下载服务;
(三) 为电子证书用户提供应用支持服务;
(四) 提供电子证书相关的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电子证书业务申请材料,并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或遗失,信息保存期至少为证书到期后5年。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针对相关资产、人员、物理环境和软件系统等制订安全策略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对安全策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行服务安全可靠,满足招投标信息系统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及下列情形导致电子证书无法正常使用的,当事各方免除责任:
(一)网络服务器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访问交易业务管理系统系统的;
(二)交易业务管理系统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业务管理系统被发现有安全漏洞,存在泄密危险的;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