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察设计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 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 监理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 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招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施工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招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3.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5. 监理单位已确定;
6. 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7. 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8.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 材料设备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招标人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招标人以文件的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3. 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资料招标人须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