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察设计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初步设计的批复)
2.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的资金落实证明;
4.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5.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施工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初步设计的批复);
2. 土地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3. 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 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报建;
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
8. 施工资金落实证明;
7.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8.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9.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 材料设备招标业务受理须知
1. 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初步设计的批复);
2. 材料设备采购所须的资金落实证明;
3.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4. 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出具的证明材料)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务受理所须资料有可能但不仅局限于以上材料,还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资料招标人须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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