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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采购明确图书出版社,是否属于限定“品牌”?


【信息时间: 2023/8/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刘辉 邓素芳

图书采购项目,明确采购图书的名称、出版社,出版社属不属于限定“品牌”?图书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是小微企业,提供的图书的出版社出版是事业单位,能享受价格扣除吗?


1.问: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图书采购项目,明确采购图书的名称、出版社,出版社属不属于限定“品牌”?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图书属于特殊采购标的,可以在明确图书名称、出版社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图书代理商。因此,不属于限定“品牌”。


2.问:图书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是小微企业,图书的出版社是事业单位,能享受价格扣除吗?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图书的生产企业是出版社,出版社是事业单位则不属于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关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问:高校采购进口电子资源数据库、外文报刊、外文图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否需要进口产品论证及报财政部门核准?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电子资源数据库、电子外文图书等通过互联网数据库提供服务的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不纳入进口产品管理。外文报刊、外文图书属于货物的,则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


4.问:图书馆采购图书项目,因当年度无法确定下一年度的具体书目及内容,故实需要不少于2家中标供应商,是否可以按金额来划分多家中标供应商?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一标多中的情况不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确需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不同采购包,每包确定一个供应商进行供货。


5.问:政府采购图书项目,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图书代理商,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对于图书类采购,不同种类图书可视为单一产品,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可不确定核心产品。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并未强制要求设置核心产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图书可以不设置核心产品。


6.问:政府采购项目中可否以折扣率,而不是单价/总价来作为供应商报价?比如图书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图书的码洋为参考基准价来计算合同价格?违反87号令的相关规定吗?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可以采用固定价格竞争优惠率的方式实施,折扣率不应当直接作为报价,可作为评分因素计算采购价格。


7.问:学校等单位采购图书主要用于图书馆,图书量大、多批次到货,采购的时候暂不知道是哪一出版社什么图书,如果按照货物采购,无法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怎么处理?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学校图书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需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8.问:学校等单位采购图书、期刊、教材等,目前报价主要以费率方式进行。虽然无需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仍然无法执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类似项目是否可以不执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9.问:某图书馆图书采购及外包服务项目,由于现场评标过程中的评分标准特意指定100家出版社授权(招标条件中附100家出版社名录),是否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不得作为资格要求,出版社授权可以作为评分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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