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87号令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这句应如何理解?各评审区间对应的分值是指具体的某个数值(例:****情形下为好,得8分),还是可以是一个范围值(例****情形下为好,得(5,8)分)。另,各区间分值差不得超过多少,有无具体要求?
答:1.评审因素应当明确、具体、可量化,例如服务人员中工程师数量3到5人得3分。
2.评审区间对应的应当是具体分值。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有利于评审的原则,合理设置各区间对应分值,形成良好的区分梯度。
请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采用设置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区间赋分合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用设置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区间赋分不合法,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