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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日期……政府采购中如果正确理解?来看8个这方面的问题


【信息时间: 2022/1/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时限、日期……政府采购中如果正确理解?来看8个这方面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6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限、日期相关的问题一直是采购各方所关注的一类典型。在工作日下午发布招标公告算不算一个工作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20日时限包括节假日吗……今天分享8个这方面的问题,希望对大家工作有所帮助。


在工作日下午发布招标公告算不算一个工作日?

答:不算,应该从次日开始算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20日时限包括节假日吗?

答:包括,此处的“二十日”不是工作日,是包括节假日的,如果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20日的最后一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招标文件获取后又有部分澄清,质疑期限应从何时计算?

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的时限从收到澄清、更正公告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澄清更正公告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潜在的供应商下载澄清更正公告之日起计算;潜在的供应商没有下载澄清更正公告的,从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开标当日接到邮递的质疑函,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审查这份质疑函是不是超过了法定的质疑时限。如果没有超过则不能拒收。开标当日收到了供应商的质疑函,没有超过法定的质疑时限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协助下做好质疑答复: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止评标,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是否可以以供应商投诉过多而要求项目暂停?

答: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招标投标程序都有时限,财政部门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若不及时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继续履行后续的工作,会给处理投诉增加难度,供应商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投诉,尚未进入评标环节也未确定中标候选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相对就简单一些。与提起投诉供应商多少无关,当然提出投诉的供应商较多,会引起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暂停时限已经到了,该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处理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限不得超过30日。

而投诉处理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且不包括检验,检测,专家论证的时间。请问,如果投诉受理之日立即暂停项目,可能在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时,暂停时限就已经到了,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30个工作日”的时限有可能超过暂停采购的最长时限30日,但是如果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暂停采购活动时限已经到了,此时,采购人如果确信继续采购没有风险,可以自行恢复采购活动,如果评估采购文件、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可能有问题,应当继续暂停采购同时自己纠正错误、等待财政部门处理意见,但是,财政部门不得延长暂停采购活动时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投诉过程中,质证和调查取证算在30个工作日内吗?

答: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质疑答复的7个工作日包含专家重新评审的时间吗?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明确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但在质疑回复方面无此规定,想咨询下,有项目质疑,先行回复待专家复评后再回复的,这个需要专家重新评审的是否也算在需7个工作日回复的期限,相应政策依据?如不是,因为重新召集专家,有些专家因各种原因无法凑一起,又该怎么处理?

答: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七个工作日包括用于答复质疑所需的各项工作,当然,也包括重新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时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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