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是否合理?“省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采购学园近日读了财政部国库司的这五个答复后,犹如醍醐灌顶,茅塞顿开,受益匪浅,特与诸君分享。
1.评审因素“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有“政府采购”的业绩的得分,而“非政府采购”的业绩不得分”这样的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在评审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的做法不合理。在评审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的做法,在考察企业的履约能力方面存在不尽公平的问题。
2.在进行医院、高校物业政府采购时,能否将医院、高校物业业绩作为类似业绩?该类业绩算不算特定行业业绩?
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予以区别对待。采购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物业服务一般包括医疗污染物处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但必须保证一定数量潜在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4.本项目需完成与相关单位(应急、三防、消防、安监、地震、国土、气象、水利单位)应急网络的对接,那么是否可以在评分细则设置承接①应急、②三防、③消防、④安监、⑤地震、⑥国土、⑦气象、⑧水利部门的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同类业绩为加分条件?①应急、②三防、③消防、④安监、⑤地震、⑥国土、⑦气象、⑧水利部门是属于是众多政府部门,政府采购主体包含各种行业,而并非一个特指“行业”?
答复: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具体要求应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
5.政府采购业绩限定为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如:企业完成的财政评审项目(概算评审、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结算评审)业绩优者得15分;业绩良者等 10分;业绩一般得 5分。业绩优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单项工程评审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包含1亿元),有1个得 3分,最高得15分,并具备财政评审经验。业绩良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单项工程评审额在0.5亿以上(含0.5亿),有 1个得 2分,最高得 10分,并具备财政评审经验。业绩一般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单项工程评审额在0.5亿元以下的项目,有 1个得1 分,最高得 5分,并具备财政评审经验。评分为业绩优者、业绩良者、业绩一般者三个档,不兼得分,取三者最高值,即业绩优者最多得15分,业绩良者最多得 10 分,业绩一般者最多得 5分。注:标书内有效业绩为: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或报告上有财政部门签章的为有效业绩,标书内业绩证明材料须有合同及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答复:如果采购项目属于财政评估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合同业绩是合理的。但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