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因此,个体户属于自然人,不属于法人、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特殊情形外,个体户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的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