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对于投诉人的质疑做如下答辩:
一、质疑事项1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第16.0.4条规定,投标报价需包含编制说明,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已经载明了编制说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3(20)条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1.1条“形式评审标准”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规定做出否决其投标认定。
二、质疑事项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七十一条(七):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委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其目前主动提出的澄清无效。
三、质疑事项3
招标人在本项目评标报告后经核对发现存在异议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暂停招标投标程序,同时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申请项目复评,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局于8月1日回复同意由招标人组织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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