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投标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回放
采购人就"斑马鱼养殖与水处理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16日开标,共有 A 公司、 H 公司等三家供应商投标,同日,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 H 公司为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A 公司于11月29日提起质疑,代理机构于12月5日作出质疑答复。 A 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A 公司请求财政部门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要求本项目重新评审,其投诉事项和主要依据是:(1)本项目中标人H公司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鱼类交配产卵收集缸(交配盒)"要求提交的相关投标产品涉嫌侵犯投诉人所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2) H 公司在2018年某招标项目中涉嫌串标,信誉度存在缺陷。(3) A 公司认为其在拥有专利数等方面有较大优势,综合实力和业绩远胜 H 公司,据此请求财政部门对评标结果进行核查。投诉人提交了 X 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法律风险告知及招标质疑函》等材料。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 A 公司提起的投诉,并就投诉人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三条第2.2项要求"投标人应为招标人的投标评判提交下列资料参考",其中包括"省、直辖市或以上国家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认证或荣誉证书,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等方面)等相关证书"。经查, H 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名称为"一种控温型水生物实验养殖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经查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门未发现有相关监管部门对H公司因涉及串标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的记录。
经查本项目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投标供应商分别打分, H 公司最终得分最高,评标委员会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财政部门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之处。
财政部门认为:(1)财政部门并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法认定 H 公司是否侵犯投诉人专利权;投诉人未能提供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认定侵权成立的文书,故财政部门无法据以相应作出不利于 H 公司的决定。(2)财政部门未发现 H 公司在其他项目中因涉嫌串标被监管部门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的记录,故难以认定 H 公司不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商业信誉的要求。(3)财政部门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之处,故难以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综上, A 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部门决定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如何认定投标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专家点评
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本案中, H 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名称为"一种控温型水生物实验养殖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其投标产品具有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A 公司指控 H 公司专利侵权应提供相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A 公司在投诉时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无权认定 H 公司专利侵权。如果 A 公司提供了相关专利侵权的证明材料,则财政部门应当认定 H 公司投标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认定其中标无效。
来源:《政府采购100个典型案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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