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就联合投标协议作出澄清是否违规?
案例回放
采购人就"《市民膳食营养知识读本》(以下简称《知识读本》)出版印刷及物流配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项目的内容包含《知识读本》编辑、设计、排版等图书出版工作,以及《知识读本》的印刷、配套冰箱贴制作、拉链塑料袋制作及整套资料的装配送货服务,共计880万套,预算金额为35200000元。采购代理机构于2019年7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3日开标,共有 D 公司与 Z 出版社联合体等5家供应商投标。8月9日评标。8月1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A 公司与 K 出版社联合体为中标人。 D 公司与 Z 出版社于8月21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8月30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D 公司与 Z 出版社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D 公司与 Z 出版社的投诉事项是:(1) K 出版社不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招标要求,中标无效;(2)本项目开标后,科技出版社通过澄清声明方式对其投标文件中印刷事项分工进行了实质性修改;(3)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不严,存在疏忽。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 D 公司与 Z 出版社提起的投诉,并就投诉人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如下: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点合格供应商条件"3.3承担出版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应具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图书出版许可证》,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审核通过的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承担印刷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含出版物印刷许可项目)。"根据 K 出版社及其联合体A公司的投标文件, K 出版社具备《图书出版许可证》,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 A 公司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双方的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甲方( K 出版社)承担合同份额13112000元,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编辑、出版、印制、供货等;乙方( A 公司)承担的合同份额为21340000元,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印刷、生产、装配、配送、售后服务工作。另外,其投标文件技术响应部分第十七点"售后服务及承诺"及第二十点"组织能力说明"表明,本项目出版环节由 K 出版社负责,《知识读本》由 A 公司负责印刷。
经查本项目评审过程资料,评标委员会就本项目所有出版物的印刷工作是否均由 A 公司承担要求 K 出版社作出书面澄清, K 出版社书面答复称本项目所有印刷工作均由联合投标方 A 公司承担。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财政部门认为:(1) K 出版社作为承担出版工作合体成员、 A 公司作为承担印刷工作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2)评标委员会要求 K 出版社对联合投标协议含义不明确,且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作出书面澄清,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难以认定违规。
综上, D 公司与 Z 出版社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就联合投标协议作出澄清是否违规?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案中, K 出版社具备《图书出版许可证》,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 A 公司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双方的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范围, K 出版社的工作范围包含了印制,但在"组织能力说明"中明确,本项目出版环节由 K 出版社负责,《知识读本》由A公司负责印刷。对于 K 出版社的工作范围包含了"印制"的理解,以及与"组织能力说明"的分工一致性,评标委员会要求 K 出版社作出书面澄清,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标文件的内容。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难以认定 K 出版社的澄清说明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
来源:《政府采购100个典型案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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