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的原资质要求
2.投标人是代理商的:具有以下(1)+(2)或(1)+(3)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为代理商授权的制造商必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制造商条件,同时投标文件中须附制造商资格要求的证件扫描件;
(2)代理商须具有国家/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C级(含)以上资质;
(3)代理商须具有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含电梯安装)资质。
3.代理商或联合体的企业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申请。同一品牌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能同时就同一标段进行投标申请。
现变更为:
2.投标人不是制造商的:须满足以下(1)+(2)或(1)+(3)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为投标人授权的制造商必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制造商条件,同时投标文件中须附制造商资格要求的证件扫描件;
(2)具有国家/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C级(含)以上资质;
(3)具有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含电梯安装)资质。
说明:接受联合体投标,当投标人只具备(1)或(2)或(3)时,可以组成(1)和(2)或(1)和(3)的联合体参加投标。
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授权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申请。同一品牌制造商和其唯一授权的投标人不能同时就同一标段进行单独投标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