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全自动尿液有形成份分析仪,尿液干化学分析仪及配套设施)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投标人根据所投产品分类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是生产企业的还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根据所投产品分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不属于医疗器械的须提供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