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我中心对《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鄂府发〔2018〕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于2025年3月31日17:30前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人: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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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湖滨路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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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依法依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自然资源交易、医疗设备和疫苗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用水权交易、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措施,协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协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管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见证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及自治区有关招投标各项法律、法规及命令,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统筹谋划、系统研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第二章 交易平台及目录
第七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在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市本级和康巴什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旗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以立项文件为依据,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承接市本级和旗区总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交易服务工作。
(二)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四)市本级自然资源交易项目
(五)市本级项目建设中用地、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要素保障市场化交易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凡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条 因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一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供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环节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规则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有关规定。项目交易应按下列步骤履行程序:
(一)确定交易方式。
(二)发布交易信息及文件。
(三)履行法定交易程序(投标信息确认、投标、开标、评标)。
(四)发布公示信息。
(五)签订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合同登记。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所有的交易信息应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介发布。项目发起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与指定媒介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项目发起方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信息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发起方要求项目响应方提交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响应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规进行响应,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采用其他方式产生专家评委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项目发起方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项目发起方委托确定中标人、成交人。
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因停电、网络中断、系统异常等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暂停交易活动。异常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通过电子证书、电子证照等方式,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推动数字证书等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兼容互认。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通过电子化手段,全面、如实记录和保存公共资源交易登记信息、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交易过程、专家评审、开标和评标信息等主体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可溯可查。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项目发起方依托全区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产生的电子文件、元数据等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存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由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现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提醒,并记录、保存证据,及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在线提出异议、质疑和在线投诉。项目响应方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质疑的,可以向项目发起方提出,项目发起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项目响应方做出答复;项目响应方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投诉,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归集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监管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管和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依据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服务事项清单,加强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要分领域建立监督责任清单,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
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嫌围标、串标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按照规定做好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处理结果信息。
第二十九条 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推动监管体制改革创新。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创新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书面监管向现场监管、智慧监管并重转变。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提升监管效能。
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第三十一条 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等各类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项目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息、行政监督信息全市同步共享、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联合行政监督部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科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向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发起方承担主体责任,落实组织招标、参加评标、督促履约、档案管理、处理异议等方面职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对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实行定期轮岗或其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违规插手、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发起方指定或限定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发起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方法和程序,勤勉履行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依法承担责任。
逐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合作范围,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全覆盖、常态化,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第三十六条 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系统运行维护机构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性文件载明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将中介服务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对违规违法情节严重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予以惩戒。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周期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评价管理工作,定期将评价结果报送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列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或存在未依法履职、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发起方,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二)项目响应方,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主体。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Ⅹ月Ⅹ日起实施,原《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鄂府发〔2018〕7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推出系列政策,旨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速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我市积极响应,不断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制度建设与平台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蓬勃发展,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升。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2024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机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鉴于此,亟需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与修订,以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更有效地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制定意义
本《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通过明确各方职责、优化交易流程、强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国家、自治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交易平台及目录、交易程序及规则、监督监管及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义。
第二章交易平台及目录写明了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范围,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平台、交易信息公开内容实行全区统一的目录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交易程序及规则详细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全流程电子化要求,包括交易信息的发布、交易响应、交易保证金、专家抽取、项目开标、评标评审、交易结果公示、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规定。同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要求。
第四章监督监管及职责阐述了行业监管和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责任与联动机制,提出了数字化监管、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共享机制等创新监管方式。同时,阐明了中介服务机构与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等方面行政监督部门与交易平台的具体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列举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未通过平台交易的责任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责任。
第六章附则对特殊条款和术语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废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