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将服务项目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案例回放
采购人将"智慧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代理机构于2020年9月2日和9月24日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成交公告。 W 公司参加了本项目采购活动,但未获成交, K 公司获得成交供应商资格。 W 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W 公司的投诉事项主要是:被投诉人未依法公开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 W 公司提起的投诉,经审查查明:
磋商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列出了本项目拟采购的25项明细内容,其中既包含软件系统(比如仪器设备开发共享管理平台、实验室开放管理平台等),也包含硬件产品(比如服务器、高清网络球形摄像机等),同时列明了有关软件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对硬件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经查,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据此提交了分项报价表。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为采购内容包含软件系统和硬件产品的集成项目,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被投诉人将本项目确定为服务类项目,并无不妥,但代理机构未公告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W 公司投诉事项成立。
财政部门另查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但采购人 A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其不属于购买主体范围,本项目并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了货物的详细规格和服务的具体要求,有明确的预算金额,不是工程建设项目,也无证据表明其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因此,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理由不充分。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财政部门决定如下: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将服务项目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专家点评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不得作为购买主体。本案中,采购人属于二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其将服务项目列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而选择适用竞争性磋商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100个典型案例评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