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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时间: 2024-08-08 15:49   阅读次数: 203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激励评标专家高效、认真、公正的履行职责,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号)、《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建设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

第三条 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和专家评价工作。

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管部门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入库,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评价。

(二)对盟、市间,跨省远程异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三)项目抽取非本行业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情况该项目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无本行业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账号,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实行联合惩戒。

 本办法所称“评价主体”包括主管部门、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参加评标活动;

(二)依据各类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

(三)获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主管部门做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及评标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投标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四)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五)配合对评标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复核、复审;

(六)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七)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八)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应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抵达时间内按时签到;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活动;

(四)进入评标区域前,应提交身份证明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五)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时间、懈怠评标,不得在评标区(室)聊天、玩游戏、浏览与评标无关的网站等;

(七)不得向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征询中标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八)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九)不得暗示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严格遵守评标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评标有关信息,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十一)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十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专家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的、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十四)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评标专家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时,应遵守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评标纪律、要求,若违反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函告本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此办法对评标专家做出处理、处罚,在处罚期的评标专家将禁止参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给予支持。

评标专家的日常评价分为评标专家相互评价和交易中心评价两部分,采取“一项目一评价”的方法。

评标专家的相互评价内容包括到场守时情况、评标公正性、遵守评标纪律情况、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五个方面,具体评分详见附件1。每个评价主体满分为10分,评标专家的相互评价分数为总分减去扣除分数。在评工作结束后,各评标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当场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对其他评标专家进行评价,由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汇总分值。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开展评价。

评标专家的日常评价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时报送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归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作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与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一评标专家对日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科室、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评标专家对考核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得分情况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对应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评标专家实行积分扣除制,初始入库评标专家积分为100分,每个项目日常评价结果满分为10分,在每次评工作完成后,根据评标专家日常评价结果进行扣分,评标专家积分分数为现有分数减去日常评价锁扣分数。每个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周期内积分扣至0分时从记分之日起注销评标专家资格并清退出评标专家库,其不得再次申请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评标专家积分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挂钩,在项目评工作完成后,先进行日常评价,然后发放劳务报酬。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内公资管发〔2017〕16号)规定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为基准价,评标专家积分扣除到特定分值区间,则对应减少相应评劳务报酬。

第十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比例表:

分值区间100-91 90-81 80-71 70-61 60-51 50-0劳务报酬

百分比100% 90% 80% 70% 60% 50%[举例:某评标专家积分为85分,在某项目评完成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评标专家应当领取500元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具体领取为450(500*90%)元。]

第十 评标专家已接受评邀请,因个人缘故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扣除相应分值,扣分当次生效,具体如下:

(一)短信通知到场时间截止前请假的,不扣除评标专家积分;

(二)短信通知到场时间截止后20分钟内完成签到的,可以参与本次项目评工作,扣除评标专家分数10分;

(三)短信通知到场时间截止后20分钟内请假的,扣除评标专家分数15分;

(四)短信通知到场时间截止后20分钟内未完成签到、未请假的,视为无故放弃本次评标资格,扣除评标专家分数20分。

第十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评标专家积分30分,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做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进入半年行为规范期,系统自动屏蔽抽取资格。

(一)个人变更信息后,未及时变更系统个人信息的;

(二)一个评价周期内,确认参加评标却连续3次请假;

(三)不配合身份核验;

(四)在评标时间内不评标或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等问题,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理或者未向招标人提出合理建议的。

(六)评标中,评分与其他专家的分值相差较大或与其他评委评价结论不一致的,指出后作出说明或解释,但其他多数成员认定不合理的;

(七)评标专家CA证书及签章过期未年检(延期),影响评进度;

(八)不能独立完成评工作,需要其他专家协助完成评标的;

(九)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评标专家积分50分,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做出书面改正承诺,并从记分之日起进入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做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记分之日起进入一年行为规范期,系统自动屏蔽抽取资格。

(一)在评标阶段无故离开评标席位超过一个小时(含)以上的。

(二)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故缺席;

(三)进入评标区不按照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等);

(四)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拒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态度恶劣的;

(五)影响或者干扰其它评标专家独立评

(六)个人评分异常或者与其他评委评分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或者虽然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

(七)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区域且影响评标工作;

(八)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索要超出规定标准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或者提出其他消费要求;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异议处理、审查或者重新评标等事项;

(十二)违规组建、参加评标专家群谈论评标相关事宜;

(十三)签到后未直接进入评标区无故离开的;

(十四)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进行复审的;

(十五)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减少评标专家积分80分,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做出书面改正承诺,并从记分之日起进入两年行为规范期,系统自动屏蔽抽取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八)接受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的中标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九)发表带有倾向、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言论以及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意见;

(十)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

(十一)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二)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三)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或者数据带离评标区域;

(十四)拒不执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

(十五)拒不接受、协助、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

(十六)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者故意损坏评标场所财物;

(十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者申请专家资格;

(十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也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十九)在空白评标结论或者报告上签字;

(二十)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

(二十一)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 在一个评价期内,评标专家积分累计扣除达到30分(含)的,进入半年行为规范期,评标专家积分累计扣除达到50(含)分的,进入一年行为规范期,评标专家积分累计扣除达到80(含)分的,进入两年行为规范期。

二十 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评价结果于每月月末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式。

二十一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注销评标专家资格、恢复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及时在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并通报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发布评标专家处理决定。

第二十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表扬、增加评标专家积分10分或者颁发荣誉证书:

(一)在评标中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二)在评标中发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经查证属实;

(三)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一年之内连续参加项目评不少于20次且无扣分的;

(五)在项目评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容易导致招标失败或者因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在后续项目实施中容易引起招标人重大利益损失的。

(六)向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

(七)其他应当予以表扬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至各行政监督部门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情况,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处罚并反馈,同时,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专家对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二十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的信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按照要求评价评标专家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报招标人,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市直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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