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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8类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审计方法


【信息时间: 2023-10-30 11: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近年来,武汉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屡见不鲜。笔者结合审计实践,归纳了以下八类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审计方法。

应招未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直接发包。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审计中经常发现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情况。工作中应搜集发包单位的招标台账、合同台账和财务电子账,将财务账和合同台账进行对比,检查是否有漏登合同、错登合同或补充合同的情况;将合同台账和招标台账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合同金额达到招标要求而未进行招标的情况。

以暂估价形式,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不依法进行招标。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要求,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但是审计中经常遇到总承包单位未进行招标或者采用内部遴选程序选择供应商的行为。

审计工作中应搜集建设单位的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台账及合同台账,查看总承包招标中暂估价的内容,检查清单中是否有应列为暂估价但列为暂定金规避招标的情况,对照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台账、合同台账查看总承包是否存在暂估价未进行招标的行为。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按规定重新招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审计中发现有部分发包人在投标人不足3人时,未重新招标,直接选定招标人。

审计工作中应通过查看招标台账、合同台账筛选出未招标的内容,向招标代理、发包人了解是否存在投标人不足3人直接选定招标人的情况。

虚假招标

审计发现存在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标的情况。应查看招标汇编资料中招标程序的相关时间,对比施工日记、监理日志、计量支付资料上面记录的时间,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等情况。

招标程序、时间不合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审计中经常发现招标各节点时间随意缩短现象,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作中应收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汇编、相关合同,对照查看相关时间节点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投标人投标文件弄虚作假

存在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业绩、人员学历、资质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供应商授权证明系伪造等情况。

审计工作中,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省建设厅网站可以查询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学信网查学历,通过网络公示、天眼查、工商网站等查询投标人业绩真伪。招标人、评委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对供应商授权这类的证明材料往往忽略其真实性的检查。由于投标时间往往比较匆忙,投标人如果走正常流程办理授权证明,流程时间太长,少数投标人就会私刻供应商公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对比供应商授权证明上的公章和合同相关附件的公章,必要时联系供应商提供正式公章进行对比,查看是否存在投标人就会私刻供应商公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履责不到位

存在评委未按照评标要求进行打分;评委汇总评分错误;评委改动评分;投标单位未实质响应招标条件要求未废标等情况。

审计工作中可通过复核招标汇编资料中评委评分情况进行核实;对比投标文件部分,查看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应废标而未废标的情况出现。

投标人串通投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审计中经常出现投标报价错误一致或呈规律性;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内容一致,错误一致;投标授权人所在单位是否

   来源:武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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