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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20-10-16 10:3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保证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部门网站的媒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是指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面向社会公众的门户网站,网站域名:http://ggzyjy.ordos.gov.cnwww.ordosggzyjy.org.cn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管办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内容和原则

第四条 市公管办门户网站是发布相关政务信息的窗口;是交易活动信息发布的媒介;是社会公众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查询、咨询、建议、投诉的渠道;是面向社会全面、准确介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动态的宣传载体。

第五条 除法定保密信息外,市公管办门户网站主要发布下列信息:

(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查询、业务咨询、建议、投诉等;

(四)公共资源交易动态;

(五)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市公管办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七条 市公管办门户网站发布、转载的有关信息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  管理及维护

第八条 市公管办门户网站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市公管办负责制定网站的建设目标并协调和督促网站的运行;信息科负责网站的日常安全维护;各科室、中心(包括市直各交易中心和各旗区交易中心)按照网站栏目划分及工作职责负责对应栏目的日常管理及更新,设网站管理员。栏目划分具体详见附件1《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栏目划分表》。

第九条 信息科每周对网站应用服务器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条  各科室、中心确定的网站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相关栏目日常管理,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部门相关信息,信息发布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发布到门户网站,其中平台动态和重要通知栏目内信息,经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还须提交综合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各科室、中心网站管理员要及时查看所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要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特别是动态性的信息,各科室、中心要及时采集、更新、发布。其中政务公开、党建党风、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主体专区栏目应根据工作内容及时更新;学习园地栏目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条信息;领导信箱和投诉咨询栏目要按照办结时限及时回复和处理。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网站内容以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信息为主,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三)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涉及单位内部机密,有损单位声誉、利益、形象等方面的;

(五)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中的内部事项等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网站信息的维护及更新应纳入科室、中心年度考核共性指标内,对网站信息不按时更新或更新不及时的科室、中心,要根据该指标所附分值酌情扣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栏目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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