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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维保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20-08-04 09:5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维保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考评和罚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维保公司考核。

2 维保服务范围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提供服务。

3 服务质量考评

3.1 市公管办信息科将依据维保公司指派的维保人员每月的服务情况,对维保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维保公司的考核按照指派的维保人员“工作性质”,采取“每月考核”的形式进行。

3.2 每月考核是对一个月内维保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维保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由市公管办信息科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维保服务月度考核表”(见附录A)进行综合考评。

3.3 月度考核表分为:

——共性指标:人员指派、考勤及请假情况、服务态度、工作积极性及配合情况;

——个性指标:设备日常巡检、巡检报告、维修效率、维修程序、办公桌面要求、着装要求。

3.4 每月考核记分方法采用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维保公司在软件及硬件维护及CA锁办理过程中,存在维保服务月度考核表所列行为的,按照相应分值扣分,发生多次可以累计扣分。

3.5 每月考核结果是维保公司服务质量的直接体现,市公管办将以纸质形式反馈维保公司,同时信息科留一份存档。 

3.6 维保公司及指派的工作人员如对扣分及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办信息科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超出时限将不予受理。

4 罚则

4.1 市公管办将依据每月考核得分对应支付维保公司的维保费用按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及扣除的办法如下表:

序号

每月考核得分

所扣比例

所扣的维保费用

1

100

0

奖励扣除总金额的5%

2

95分(含)以上

0

0

3

85分(含)-95

5%

(维保服务费合同金额/12) ×5%

4

75分(含)-85

15%

(维保服务费合同金额/12) ×15%

5

65分(含)-75

30%

(维保服务费合同金额/12) ×30%

6

65分以下

50%

(维保服务费合同金额/12) ×50%

4.2 维保期结束后,市公管办应支付维保公司的维保费用为维保服务费合同金额合减去每月所扣的维保费用。

4.3 市公管办信息科在收到市长热线、其他服务对象以及单位内其他科室、中心工作人员对同一维保人员2次投诉以上时,将要求维保公司撤换该维保人员,重新指派。

4.4 市公管办信息科在考评维保人员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标准扣分,不得以权谋私,打人情分、印象分,否则追究其责任。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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