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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时间: 2021-11-18 11: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提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市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府发〔2013〕43号),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职责任务 

  (一)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市公共资源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各旗区分中心信息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价、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组织编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二)运行保障科负责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我中心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编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负责发布和及时更新。其他科室协助做好信息内容的报送、采编和审核发布工作。

  (三)我中心实行公文办理同步审核、发布机制。各科室负责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审查并明确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按流程审核后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我中心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据法定职能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二)中心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我中心牵头制定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年度工作报告等;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及程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公开途径

  我中心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中心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

  (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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